广西红木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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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颁发红木国家标准之争

我国首次颁发红木国家标准之争

                    —— 《红木鉴》节录


1998年4月,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原林业部同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制定红木国家标准,负责人为杨家驹先生。杨先生成立了起草小组,负责编写红木国家标准,全面调查和收集有关标本与家具或残片,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全国木材学界、文博界及收藏界等专家意见,制定了红木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0年5月发布,2000年8月起实施。红木隶属三科五属分八类,有33个树种。

红木定义:红木是指紫檀属、黄檀属、崖豆属、柿树属、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以在大气中变深的材色进行红木分类)符合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木材。此外,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

三科:蝶形花科、柿树科、苏木科。

五属:紫檀属、黄檀属、崖豆属、柿树属、铁刀木属。

八类:紫檀木类、花梨木类、香枝木类、黑酸枝木类、红酸枝木类、乌木类、条纹乌木类、鸡翅木类。

红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引起全国广泛关注,有关争论不少,有时甚至针峰相对,对红木范畴及其包含树种提出了不同意见。

1998年9月11日,《建筑报》B版刊登《红木将有国家标准》一文,主要观点均源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杨家驹先生,11月18日《中国文物报》发表了古典家具研究专家、故宫博物院研究员胡德生先生的《谈谈“红木”名称问题》的文章,主要是针对杨家驹先生的相关观点发表了不同的看法。12月23日杨家驹先生也在《中国文物报》上回应胡德生先生,发表了《也谈“红木”名称》一文,通过媒体,争相讨论红木相关问题,发表各自的观点。这些争论的主要观点为:

胡德生先生主要观点:

(1)不同意将紫檀、花梨、乌木、铁梨木、鸡翅木等深色木材统称为“红木”。认为明至清中期的家具并无“红木”概念。明至清前期也没有红木家具。红木最初专指酸枝木,把所有深色木材笼统称为红木的极少。到了五六十年代,江浙一带成立不少木工坊场,名称多叫“红木雕刻”。笼统的“红木”这个概念便由此产生。“把红木这个名称强加给明代家具和清代家具,亦是一种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的说法。”

(2)“红木”专指酸枝木,不能以点带面。清代中期以前生产的家具,其优质木材多数为明代所采。这些家具的用材多数为紫檀、黄花黎、铁梨、乌木、鸡翅木等,但绝对不包括红木。清代中期以后,以上这些木材来源枯竭,才用质地较次的红木为代用材。胡先生认为红木家具“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艺术角度都相差甚远,属于没落时期家具代表。”“把前述五种名贵木材概括在红木范畴之内,等于贬低和埋没了明清优秀家具的艺术价值。”

(3)可用“硬木”统称高级木材,但不能以点带面地以“红木”称之。

(4)红木不是新紫檀。

杨家驹先生的主要观点:

(1)红木自郑和下西洋开始运回中国

“红木是明代郑和下西洋用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等与当地进行易货贸易,红木便于此时进入中国”(1998年11月18日《中国文物报》第四版)。“所谓郑三宝七下西洋,就是说明代期间,中国与南洋(即东南亚)交往密切,东南亚各国也以贸易与朝贡的形式把红木运回中国。”

(2) “红木是当前国内红木家具用材约定俗成的统称(每类均有各自的具体名称:紫檀木类、花梨木类、香枝木类、黑酸枝类、红酸枝木类、乌木类、条纹乌木类和鸡翅木类)。

“在商贸活动中没有统称是行不通的,在没有更合适的名称代替前,采用红木一名是比较合适的。”并认为,将紫檀等名贵硬木置于红木统称之下不会降低其身份。“商业活动中具体指某一红木制品的用料时,不叫红木,仍称紫檀。”

(3) “红木是一个专有和特定的名词:狭义红木指紫檀属和黄檀属某些树种的心材;广义的还包括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某些树种的心材,绝大多数是从东南亚、热带非洲和拉丁美洲进口的。”

(4) 对红木有具体规定:

红木为五属八类树种之心材,有33个树种,每个树种有确定的科学名称。

其他专家的观点:

(1)木材学家多数同意杨家驹先生的观点。认为“红木标准”除了照顾到传统以外,更重要的是以木材解剖学的原理对各类红木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与阐述,可操作性强,不是凭眼或手,不是口口相传的经验。

(2)文博界的专家除胡德生先生外,有许多专家的看法。

王世襄——“黄铜黄金论”:红木种类很多,有好有坏,以“红木”做为统称则掩盖了木材等级差别。黄铜与黄金都是黄色金属,能以“黄铜”代替“黄金”吗

朱家溍——“包子馒头说”:
“红木标准”以点带面,以偏带全。明代史料中有称“细木”的,包括紫檀、花梨、乌木、铁力、楠木等木材;清高级木材有统称硬木的,是当时木匠行和家具商人通行叫法,包括紫檀、花梨、鸡翅木、红木等。包子、花卷、馒头通称为面食是可以的,统称为馒头就不对了。可用“细木”或“高级硬木”来代替“红木”名称。

田家青——“钻石玻璃论”:文物界从未因红木与紫檀界定不清而发生矛盾。紫檀在中国人心目中是木材的极品。同样年代、同样工艺水平的一件古典家具,紫檀料的价格是红木质地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二者之间如同钻石与玻璃之别。并主张规范现时的红木家具市场,可以在制定标准时将古代与现代分开。

注:有关讨论、争论资料来源:1998年9月11日,《建筑报》B版刊登《红木将有国家标准》(作者:杨家驹);1998年11月18日《中国文物报》刊登《谈谈“红木”名称问题》(作者:胡德生);1998年12月23日《中国文物报》刊登《也谈“红木”名称》(作者:杨家驹);1999年2月28日《中国文物报》第四版刊登《一场红木标准之争》(作者:朱威、马哲非)。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如何,红木终于有了国家标准,历史已证明,当时的红木国家标准虽然不同行业仍持不同意见,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对规范市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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